发布日期:2016/1/28 8:44:55 浏览量:1693 来源:
随着经济下行持续,经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国内不少地区担保链风险日益暴露,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通过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结构,可以看出,由担保链引发的传导风险占比较高,担保链俨然成了银行形成不良贷款的导火索,人人谈“链”色变。如何切断担保链,防范担保链风险蔓延,就目前来看,最有效、直接的应对措施就是提供或追加抵质押担保。 要提高抵押率,首先要明确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掌握哪些抵质押品为优先选择的缓释押品。 (一)在抵质押物范围上的要求。 1.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抵质押物范围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银行抵质押物偏好。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可接受的抵押物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场或商铺、经营性酒店、在建工程、工厂厂房、港口码头资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存货、采矿权、探矿权、海域使用权、林权等。质押物主要包括:存单、国债、黄金、银行本票、汇票、国内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含短期融资券)、票据、应收账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退税款、股票(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二)在抵质押物选择上的要求。 一是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价值波动小的抵、质押物,如土地、厂房、在建工程等不动产,以提高风险缓释能力。 二是押品权属清晰,且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需交付生效的押品应及时对押品进行控制或交由银行认可的独立机构保管。 三是原则上应为第一顺序受偿人,审慎接受再抵押。 四是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事件时,银行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 五是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或押品价格可合理地厘定及核实。 (一)主动谈判要求抵押。在贷前调查时,应积极了解企业资产状况,摸清可抵押财产种类、权属、价值、变现难易程度等,为了确保授信资产安全,积极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担保,提高抵押覆盖率。尽量减少授信客户对外担保、互保等造成的潜在风险隐患。 (二)满足审批环节的刚性要求。一方面,果断切断担保链。客户上报材料中应增加对股东背景关联关系调查、所有银行开户账号、对账单等信息。积极排查并做好授信客户的资金往来结算和现金流监控,有效识别民间借贷风险,对潜在风险较高企业,及早梳理出对外担保链关系图,尽快采取切断、隔离等有效措施,解开担保链条,防止形成区域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对于抵押物全额覆盖的授信总量优先审批,贷款规模和利率定价也进行相应的资源倾斜,鼓励业务部门积极叙做抵质押授信业务。 (一)适时追加抵押,审慎选择多重抵押。对非抵押存量授信,积极与客户协商,争取追加有效抵质押物。即使抵押物已押给其他金融机构,也应积极询问、了解抵押价值是否大于所担保债权,如有剩余,可办理多重抵押。多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为数个债权设定抵押,使该抵押物存在多个抵押权。多重抵押属于有效抵押,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密切关注企业经营情况及抵质押物价值变化。对存量抵质押物,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实施贷后管理,关注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动,多渠道了解企业涉诉等不利信息,对于企业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经济纠纷案件较多的,应加强关注,如发现问题应马上采取积极措施。 (三)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需要对抵押品进行保全的,银行行动必须果断、迅速,确保首封。一旦抵质押物形态、品质、法律效力、权属及价值等出现不利变化,应要求抵押人或债务人及时提供与被查封或扣押、冻结资产价值相当的并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抵押物、追加担保或提前行使抵质押权。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虽然抵质押物对信贷业务具有信用风险缓释能力,但不能替代商业银行对授信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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